1.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现
房屋所有权人、房屋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,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。在发现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情形时,应当依法委托鉴定。
2.政府及有关部门主动发现
住建部门、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(街道)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的,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。
(二)房屋安全鉴定
1.委托鉴定的主体
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责任。住建部门、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(街道)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的,也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。
2.鉴定机构
房屋鉴定机构由住建部门统一备案管理,须具有相应的资质。
3.鉴定报告
鉴定机构进行现场查勘、检测时,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。鉴定机构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。鉴定机构应当自出具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,将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,并报住建部门备案。
(三)危房解危
1.督促解危通知
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,住建部门应当自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,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,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。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,住建部门应当立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。
2.解危措施
(1)维修加固
对危险房屋实施维修加固的,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,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。维修加固施工完成后,应当进行复核鉴定,并出具复核鉴定报告。
(2)拆除房屋
对危险房屋实施拆除的,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。
(四)拆除后重建
1.申请重建的条件
危险房屋未列入征收范围,且重建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、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,不减少相邻住宅房屋原有日照时间。
2.申请材料
原房屋所有权人申请领取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时,应当提交原土地使用权证或者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农村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。
需要注意的是,危险房屋应急处置需要遵循相关规定和标准,采用合适的方法和材料,确保房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。同时,也需要加强日常的房屋检查和维护,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,防止出现危险房屋的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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